申请人:平邑县楂友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汇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72002号“以楂会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并未模仿任何在先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已经拥有了大量的固定客户群体。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整体不缺乏显著特征,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以楂会友”和图形构成,其整体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