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文生
委托代理人:漳州律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35602号“皮贵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鲜明的独创性和显著特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资料、产品包装制作合同及发票、产品实物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果皮、陈皮梅等商品上通常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