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账拼拼(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忠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70204号“创业无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33007号“创无忧CHUANGWU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创业无忧”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宣传用语,整体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