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19727号“海澜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6872912号“Hui 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818833号“黒霖 HEI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予以初步审定,现处于商标异议程序内,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蜂蜜等商品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