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嗨普智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18195号“嗨普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68526416号“嗨普智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