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千禧国敦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惠州市鸽灵毓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深度资讯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千禧国敦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鸽灵毓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8136183号“鸽仟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鸽仟禧”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动物寄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3710834号“千禧”、第47613445号“千禧酒店及度假村”、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06462号“仟禧及图”、第13634710号“华丽千禧”、第17350512号“千禧国际”、第18025141号“我的千禧”、第18908264A号“千禧大酒店”、第4955908号“千禧海鸥大酒店”、第54348530号“创元千禧大酒店”、第54357157号“海景千禧大酒店”、第54345310号“嘉元千禧度假酒店”、第54356302号“新东方千禧大酒店”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旅游房屋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第30197680号“千禧大酒店”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136183号“鸽仟禧”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