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海燕
异议人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海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139608号“PCLZ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CLZON”指定使用于第18类“手杖;旅行箱;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伞;背包;钱包(钱夹);手提购物袋;包;皮箱;信用卡皮夹”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774050号“POIZON”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皮制系带;家具用皮装饰;伞;登山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39608号“PCLZ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