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11205号“PLANT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12885 号“PLANT YO”商标、第 50279171 号“PLANTCO”商标、第 38489774 号“PLANTONCOCONUT VEGANGURT”商标、第 58863822 号“PLANTOP”商标、第 8712877 号“PLANTYO”商标、第9211018 号“普蓝顿 PLANTON”商标、第8712889 号“PLANT YO”商标、第 4084395号“帕兰朵 PLAN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商标文字构成、设计手法、商标显著性、供消费者认知、识别、呼叫完全不同,上述商标带给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差别显著,均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主要认读英文部分“plant Yo”“plantco”、“planton”、“plantop”、“PLANTON”、“plandoo”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奶;加工过的坚果; 酸奶; 干紫菜片(干海苔); 猪肉食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茶饮料;加工过的坚果; 酸奶; 干蔬菜; 茶饮料; 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