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摩飞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摩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6934969A号“摩飞”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2222号决定,于2023年5月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授权书、电商平台销售页面及评价截图、网络报道、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原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在2019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真空吸尘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有效使用证据所具备的各项要件,且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此外,申请人请求对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通过自身经营及授权经营的方式对复审商标在第7类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自2012年开始便是摩飞有限公司的独家代理商,通过线下和线上的形式对“MORPHY RICHARDS”(摩飞)系列品牌进行了持续、大规模的宣传和推广,并迅速成为炙手可热的网红小家电品牌。本案复审商标是“MORPHY RICHARDS”对应的中文,也是被申请人推广的核心品牌。复审商标若被撤销,将会给被申请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也会造成市场混乱,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2019年-2022年年度报告;
2、被申请人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被授权人企业信息;
3、销售发票、销售清单;
4、摩飞品牌代言合同、广告宣传视频广告宣传海报、微博首页截图;
5、《关于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程序的指引》全文;
6、民事裁定书。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光盘)
7、授权书及翻译;
8、京东摩飞电器官方旗舰店摩飞电器小型家用无线绞肉机销售页面及用户评价;
9、京东摩飞电器旗舰店摩飞电器破壁机家用豆浆机、破壁机家用研磨机多功能料理机销售页面及用户评价;
10、京东摩飞电器官方旗舰店摩飞手持小型迷你便携式挂烫机蒸汽熨烫机销售页面及用户评价;
11、京东摩飞电器官方旗舰店摩飞吸尘器手持家用车载吸尘器销售页面及评价;
12、天猫摩飞电器厨房旗舰店摩飞绞肉机家用电动多功能碎菜绞肉馅料理机不锈钢辅食搅拌搅馅机销售页面及3C证书查询结果;
13、天猫摩飞电器厨房旗舰店摩飞多功能破壁豆浆机销售页面、评价及3C证书查询结果;
14、天猫摩飞电器生活旗舰店摩飞手持挂烫机熨烫机家用小型蒸汽电熨斗多功能便携式烫衣服神器销售页面及用户评价;
15、天猫摩飞电器生活旗舰店摩飞无线车载吸尘器销售页面;
16、苏宁易购摩飞/摩飞电器搅拌机检索结果、摩飞电器绞肉机料理棒套装礼盒和搅拌机销售界面及消费评价;
17、苏宁易购摩飞/摩飞电器车载吸尘器检索结果、摩飞电器车载无线充销售界面及消费评价;
18、部分中文媒体关于摩飞搅拌机的报道及使用测评;
19、部分中文媒体关于摩飞手持挂烫机的报道及使用测评;
20、部分中文媒体关于摩飞除螨仪的报道及拆解报告;
21、部分中文媒体关于摩飞车载手持吸尘器的报道及使用测评;
22、产品的宣传片截图;
23、广告宣传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24、申请人官网页面;
25、申请人官网所列产品与被申请人网站所列产品之对比;
26、(2022)粤20民初381号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答辩材料和前述调取的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2019年-2022年年度报告为自制证据,申请人对于证据客观性、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作协议,该组证据中的主体并非本案被申请人,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被申请人的证据使用,申请人对于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且未有发票予以佐证,并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体现其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专柜代销合同并未显示具体的商品名称,指向目标不明确,因此其不能认为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销售发票、销货清单,该组证据中的主体并非本案被申请人,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被申请人的证据使用,申请人对于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且证据中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涉及的商品也并非复审商品,不能认为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品牌代言合同、广告宣传视频广告宣传海报、微博首页截图,该组证据中并未涉及复审商品,也没有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产品上的图片,故不能证明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程序的指引》全文和民事判决书,该组证据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对于关联性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莫菲•理查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2018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商品上,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摩飞有限公司,即本案原被申请人。2023年9月1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专用期至2028年12月27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厨房用电动机器;清洗设备;家用电动打蛋器;蒸汽清洁器械;真空吸尘器;真空吸尘器袋”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不违背自己意志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17京东、天猫、苏宁易购摩飞电器官方旗舰店针对摩飞电器小型家用无线绞肉机、破壁机家用豆浆机、破壁机家用研磨机多功能料理机、手持小型迷你便携式挂烫机蒸汽熨烫机、吸尘器手持家用车载吸尘器等商品的销售页面及用户评价截图中显示了复审商标摩飞,且用户评价时间在三年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还提交了证据18-21相关媒体对摩飞搅拌机、手持挂烫机、手持吸尘器商品的报道、证据2、4销售协议、代言合同和广告宣传合同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无线绞肉机、破壁机家用豆浆机、多功能料理机、挂烫机蒸汽熨烫机、手持家用车载吸尘器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厨房用电动机器;清洗设备;家用电动打蛋器;蒸汽清洁器械;真空吸尘器;真空吸尘器袋”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类似,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厨房用电动机器;清洗设备;家用电动打蛋器;蒸汽清洁器械;真空吸尘器;真空吸尘器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