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325576号“智爱SmartLov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智爱SmartLove及图 27325576

阅读:106574 2024-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义乌市智爱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7325576号“智爱Smart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9437号决定,于2023年7月31日向我局申…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义乌市智爱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7325576号“智爱Smart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9437号决定,于2023年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并未提交其在2019年12月5日至2022年12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商标。复审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在同行业中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提出撤三申请具有明显恶意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商标资源的浪费。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义乌购、阿里巴巴网站部分产品详情页截图;

  2、订单页面截图;

  3、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4、店铺图片、产品图片、荣誉证书;

  5、参展合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义乌购网站截图并未体现时间,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使用,且并未体现复审商标,也并非是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的使用。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订单截图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订单并未体现复审商标,订单内容也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实体店及线下订单详情页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认可,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订单详情页显示的商品为“宠物零食”等宠物日常用品,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无关。且部分并未显示时间,与本案并无关联性,不能体现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参展申请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认可,对于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展会时间并非在三年指定期间,且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1月7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穿戴式计算机”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9年2月13日止。

  2、我局经查询,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仅申请注册了本案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穿戴式计算机;控制自助终端用计算机软件;衡量器具;网络摄像机;训练动物用电子项圈”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义乌购商城销售产品截图、店铺图片等证据显示了复审商标,涉及的商品为宠物训狗牵引项圈、宠物项圈商品。同时,如查明事实2可知,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仅申请注册了本案复审商标。因此,结合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训练动物用电子项圈”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未能体现复审商标在“穿戴式计算机;控制自助终端用计算机软件;衡量器具;网络摄像机”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训练动物用电子项圈”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穿戴式计算机;控制自助终端用计算机软件;衡量器具;网络摄像机”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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