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星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98650号“NUTRISO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0373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星狮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2019年08月16日至2022年08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第998650号第32类“NUTRISOY”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998650号第32类“NUTRISOY”商标,原第99865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上关于申请人旗下食品饮料品牌介绍信息;
2、2008年全球华商企业500强排行榜;
3、申请人“NUTRISOY”品牌网页;
4、百度检索结果;
5、小红书截屏。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是复审商标、不是核定商品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在新加坡的使用,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5年1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7年05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汽水;矿泉水;无酒精饮料;果汁饮料及果汁;制饮料用糖浆及制剂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27年05月06日。
2、经查,申请人在第32类商品上除复审商标外,还注册有第5497296号“NUTRISOY”商标等,该商标已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企业500强排行榜不是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品牌介绍信息、百度检索结果、小红书截屏等网页证据所示商标均指向申请人另注册的“NUTRISOY”商标,与复审商标差异明显,且相关产品的销售信息在缺乏销售发票等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商品的实际销售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