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遥县祥洋肉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32836号“XIANG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79000号、第3182007号、第3182008号、第37511386号、第55489868号、第15598158号、第10124398号、第139165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七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英文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