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凤英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99262号“外家鸽 吃鸽专门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第36950653号、第36967386号、第66040861号、第66061880号引证商标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