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翟成立
异议人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翟成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4172882号“华诺桃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诺桃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方便米饭;做蛋糕用面团”。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8035号“桃李”、第1478159号“桃李”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盒饭”、“方便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桃李”,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72882号“华诺桃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