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婉姑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婉姑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463457号“CHILL GRE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ILL GRE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香皂;牙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8943号“GREE”、第40805178号“GREE及图”、第47207029号“格力 GREE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膏;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外文“GREE”,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63457号“CHILL GRE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