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雪苗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雪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7期《商标公告》第66941669号“GDHAOTAT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DHAOTAT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烹饪用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晾衣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87186号“HOTOTO”、第4041149号、第7338408号“HOTAT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热水器;烹调器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不易区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941669号“GDHAOTAT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