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楼兰情缘果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楼兰情缘果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3期《商标公告》第66287807号“蜜雪疆缘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蜜雪疆缘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1类“未加工的坚果;活动物;新鲜蔬菜;新鲜水果;谷(谷类);植物种子;植物;宠物食品;鲜枣;新鲜苹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19011号、第38553635号“蜜雪”、第17129603号“蜜雪冰城”、第19326059号“蜜雪冰城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饲料;酿酒麦芽;宠物用香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蜜雪”,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等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287807号“蜜雪疆缘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