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万民颂
异议人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万民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4690965号“赛力斯SAILIS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赛力斯SAILIS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风筝;轮滑鞋;竞技手套;伪装掩蔽物(体育用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4315379号“赛力斯”商标、第57276422号“赛力斯IDER”商标、第25577599号“赛力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分别为第12类“汽车;小汽车;电动运载工具”、第37类“采矿;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加油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等均有较大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90965号“赛力斯SAILIS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