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全美世界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79064号“皙之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32306号“皙之密”商标、第48639565号“皙之密 XI'S 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无效宣告程序,被依法宣告无效(见第1875、1815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