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51270号“PREDA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48480号“PREDATR SHOT及图”商标、第48548498号“掠奪者 PREDATOR SH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经我局作出已生效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