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808392号“VPAD”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VPAD 8808392

阅读:97290 2024-06-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聂学真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808392号“VPA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4510号决定,于2021年03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重新审理时,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聂学真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808392号“VPA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4510号决定,于2021年03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重新审理时,复审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被依法注销,注销公告刊登于第1885期《注册商标未续展注销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已为无效商标,本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已符合《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之终止审理情形。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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