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聂学真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808392号“VPA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4510号决定,于2021年03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重新审理时,复审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被依法注销,注销公告刊登于第1885期《注册商标未续展注销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已为无效商标,本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已符合《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之终止审理情形。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