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蓝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航九峻生堂健康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航九峻生堂健康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山东峻生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第66668985号“麒麟泰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麒麟泰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04872号“泰岁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代用品;非医用片剂酵母”等。双方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668985号“麒麟泰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