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海澜岛HAILANDAO及图 66354271

阅读:142571 2023-09-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苏企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苏企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第66354271号“海澜岛HAILAND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苏企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苏企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第66354271号“海澜岛HAILAND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海澜岛HAILANDA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4类“配镜服务;配眼镜;配隐形眼镜”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938954号“海澜 HEILAN”、第19258974号“海澜HEILAN及图”、第20902156号“海澜之家HLA”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理发;按摩;宠物清洁;园艺;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商标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354271号“海澜岛HAILAND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海澜岛HAILANDAO及图 6635427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91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