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史克威尔•艾尼克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02057号“幻想大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63682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史克威尔·艾尼克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4302057号第16类“幻想大陆”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第4302057号第16类“幻想大陆”商标,原第430205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许可北京易通幻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其《幻想大陆》游戏软件的使用许可协议;
2、《幻想大陆》游戏光盘封面;
3、《幻想大陆》游戏主页打印件;
4、易通网关于《幻想大陆》游戏的相关宣传资料打印件;
5、《幻想大陆》网络宣传资料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真实性、关联性等多方面存在明显瑕疵,不应视为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合法有效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认定象征性使用行为的在先案例决定打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0月9日申请注册,于2007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书籍(计算机游戏攻略书);书籍(视频游戏攻略书);书籍(小说和/或幻想故事);歌本;乐谱;连环画;杂志(视频游戏特写);海报;不干胶纸;旗(纸制);日历;明信片;笔;铅笔;铅笔帽;笔盒;尺子;邮票;笔记本;商业卡片;照片;照相架商品上,专用期至2027年12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20年02月22日至2023年02月21日期间是否在“书籍(计算机游戏攻略书)”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5中均未涉及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真实使用。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书籍(计算机游戏攻略书)”等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