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佳农食品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博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清原满族自治县佳农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异议人佳农食品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清原满族自治县佳农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59545275号“北山佳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山佳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类制品;小米;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食用淀粉;食用预制谷蛋白;茶;米;糕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21952号“佳农GOODFARMER QUALITY FRUIT FRESH EVERYDAY SINCE 2002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谷(谷类);新鲜水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452659号、第50858938号“佳农GOODFARMER QUALITY FRUIT FRESH EVERYDAY SINCE 2002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饺子;面粉;虾味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小米;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食用淀粉;米”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佳农”,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545275号“北山佳农”商标在“谷类制品;小米;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食用淀粉;米”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