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瑞东农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金沙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定坤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瑞东农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定坤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第66693752号“瑞东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东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杀真菌剂;婴儿食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79879号“瑞东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杀螨剂;灭蝇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00195号“瑞东RUIDONG”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灭微生物剂;杀昆虫剂”等。双方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693752号“瑞东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