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三江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银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江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银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6300148号“银泰瑞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银泰瑞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救生员服务;医疗警报监控;社交护送(陪伴);社交陪伴;代客排队服务;家务服务;保姆服务;夜间护卫服务;为他人提供个人购物服务;日夜护卫”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08168号“银泰百货INTIME DEPARTMENT STORE及图”商标、第1329902号“银泰百货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辑;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商店搬迁;旅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文秘服务;商品展示”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银泰百货及图”商标在先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银泰”,文字构成等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复制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300148号“银泰瑞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