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61872837

阅读:114097 2023-09-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推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云晟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企恒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推特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云晟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187283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

  异议人:推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云晟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企恒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推特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云晟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187283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商业战略开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851375号、第11851372号、第11851371号、第16338411号、第11851382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使文本信息、即时信息、在线博客日志、文本、网络链接和图像经由因特网和其他通讯网络传送、获取、组织和管理)”等、第38类“电信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用于用户之间传送大众领域的信息)”等、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第42类“质量控制;地质勘测”等、第45类“交友服务;在线交友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851373号、第57185273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5692537号、第11851382号“图形”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较大差异,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87283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618728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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