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吉安弗兰可·发莱股份公司朱美拉湖塔大厦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阿拉戈兰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吉安弗兰可·发莱股份公司朱美拉湖塔大厦对被异议人阿拉戈兰德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6611774号“GF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F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衣;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5648714号“GF”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设计风格、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611774号“GF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