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遵酒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遵酒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186501号“遵酒出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遵酒出海”指定使用于第33类“开胃酒;果酒;清酒;烧酒;白酒;米酒;葡萄酒;黄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7749号、第1255488号“尊”商标,第5814630号、第5814629号“尊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苹果酒;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86501号“遵酒出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