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口懿蔻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口懿蔻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3788213号“玉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浴室装置;抽水马桶;坐便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36060号、第3330156号“玉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洁肤乳液;洗面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88213号“玉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