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环球标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东莞市创时转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寰誉超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环球标牌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创时转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265745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理发用披肩”商品上。 异议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7525号“图形”、第206355号“CHAMPION及图”、第4029040号“CHAMPION PRODUCTS及图”、第6493049号“BYCHAMPION及图”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化妆舞会服装;浴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环球标牌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970050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衫;理发用披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构图设计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65745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