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毛四发 50583615

阅读:54432 2023-09-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杭州毛四发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毛四发眼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50583615号“毛四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

  异议人:杭州毛四发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毛四发眼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50583615号“毛四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毛四发”指定使用于第44类“配镜服务;配眼镜”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263052号“毛四发1860”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医药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方式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583615号“毛四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毛四发 505836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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