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冠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邓文杰
异议人上海冠军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邓文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6367475号“皇冠海豚HUANGGUANHAIT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冠海豚HUANGGUANHAITU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书包;旅行箱;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旅行包;包;伞”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995820号“皇冠及图”商标、第4857592号“皇冠”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手提包;用于装化妆用品的手提包(空的);公文包;旅行用大衣箱;旅行袋;钱包(小钱袋);小皮夹;伞;手杖”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皇冠”,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367475号“皇冠海豚HUANGGUANHAITU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