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娇兰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华研胶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娇兰对被异议人海南华研胶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474168号“雅可娇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雅可娇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15692号“娇兰”、第37015479号“GUERLAIN”、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93769号“GUERLAI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洗发液;香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认定其“娇兰”、“GUERLAIN”商标为“化妆品”商品上驰名商标并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雅克娇兰”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媒体报道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雅克娇兰”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74168号“雅可娇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