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兰海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兰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3702891号“兰海之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兰海之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活动物;活鱼;虾(活的)”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499043号“海澜之家LIFE+”、第20902165号“海澜之家HLA”、第29753196号“海澜之家HL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02891号“兰海之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