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智御维科(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20371号“倒短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倒短王”商标来自倒短运输。“倒短运输”是运输行业术语,但它至今没有准确的定义。通常而言,倒短运输并不是短途的城际或市内运输,而是指150公里之内、当天往返或多趟往返(空车返回)、不追求时效性的运输场景。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倒短王”文字构成,“倒短”指短距离的运输,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大客车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