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浅予深深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汇捷信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63955号“SANS LIMITE COU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814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及其产品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SANS LIMITE”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SANS LIMITE”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