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佛山市金浦饲料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觉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金浦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觉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551617号“鑫金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金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活动物;树木;新鲜蔬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9616号“金浦KING POR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自然花;植物;活动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活动物;植物种子;饲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金浦”,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551617号“鑫金浦”商标在“植物;活动物;植物种子;饲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