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省德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剑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73622号“绿家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496490号“绿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决定在“办公家具;弹簧床垫”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竹子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