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开芯健康产业(徐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34352号“开芯 尅 壹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808887号“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698116号“克MUTEKATSUR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50403号“开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7734号“开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250402号“开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2385393号“开心 CHE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