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原市万柏林区高氏生肉批发经销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28455号“吕粱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吕粱土”有别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吕梁”,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