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素野乡愁 65582914

阅读:147148 2023-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素野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识点企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千岛湖牧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素野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千岛湖牧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582914号“素野乡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

  异议人:上海素野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识点企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千岛湖牧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素野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千岛湖牧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582914号“素野乡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素野乡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腌制蔬菜;加工过的水果;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制品;牛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028455号“素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肉;鱼(非活的);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精制坚果仁;豆腐制品;干食用菌”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素野”,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82914号“素野乡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素野乡愁 655829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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