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市恒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南小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星火燎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79365号“H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9764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03月20日至2023年03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实际使用商品属于核定商品的下位概念,属于数据处理设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数据处理设备工作原理介绍;
2、HCC-90A菌落计算软件操作讲解视频;
3、知网工具书《财务百科全书》“数据处理设备”定义网页截图;
4、销售发票、购销合同、出库单、银行收款凭证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5、商标注册证、续展注册证明;
6、有关平行真空蒸发仪产品的《恒奥科技产品推荐手册》资料、申请人抖音号发布的相关视频、产品海报;
7、有关平行真空蒸发仪等产品的出库单、销售合同;
8、有关自动菌落计数器的生产检验报告、出库单、销售合同、银行电子回单、产品操作演示视频、《说明书》、产品海报;
9、有关多功能数控固相萃取系统的《恒奥科技产品推荐手册》资料、说明书、产品操作演示视频、产品海报、销售合同、出库单、银行交易记录;
10、其他产品的《恒奥科技产品推荐手册》资料、产品海报、出库单、合同、报价单、银行交易流水、说明书、申请人抖音号发布的视频、产品介绍视频;
11、其他产品的介绍;
12、抖音号发布的产品展销会和推介会视频、公司门头视频;
13、申请人官网产品销售页面、线上宣传截图;
14、申请人公众号资料;
15、产品报价单、产品分属明细表;
16、荣誉证书、奖牌、奖杯等证据。
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及复审阶段证据邮寄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属对复审商品的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络查询相关资料截图;
2、相关产品说明书截图等证据。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复审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不予认可。
申请人在质证中提交了证明文件、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相关介绍视频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1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03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理化试验和成份分析用仪器和量器;化学仪器和器具;恒温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空气分析仪器;实验室用层析设备;稳压电源;光学器械和仪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数据处理设备”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指向平行真空蒸发仪、自动菌落计数器、全自动固相萃取仪等商品,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不是复审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