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090565号“秦皇府”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秦皇府 62090565

阅读:29660 2024-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秦皇岛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498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8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申请注册了…

  申请人:秦皇岛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498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8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申请注册了第63175176号“金盛达秦皇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原异议人的“秦皇府”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第62090565号“秦皇府”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系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秦皇府”商标的抢注。同时,被异议商标侵犯原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二、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一贯具有恶意,多次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抢注他人商标,且已有在先判决对此认定。三、“秦皇”作为我国古代君王的代名词,不宜被单独占有。四、原异议人与申请人同属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且双方主营业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原异议在秦皇岛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秦皇府”已经与原异议人形成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欺骗性,其核准注册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有关“秦皇府”的宣传合同及发票、宣传照片等宣传资料;2、原异议人所获荣誉;3、“秦皇府”所获荣誉;4、在先案例;5、申请人及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有关在先判决书和裁定书、商标申请注册信息、其他介绍资料;6、在先行政判决;7、网页截图;8、金盛达集团相关介绍、原异议人关联公司企业信息;9、原异议人官网对“秦皇府”项目的宣传介绍、宣传发布会、宣传片视频材料; 10、相关媒体的宣传报道资料;11、其他相关介绍等证据。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在我局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申请日期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后,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异议人称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提供了原异议人官网对“秦皇府”项目的宣传介绍打印件、宣传发布会、宣传片视频材料、媒体的宣传报道、所获荣誉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秦皇府”为原异议人设计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于2021年9月正式开盘销售,且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原异议人已将“秦皇府”商标使用于“不动产管理服务;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同处河北省秦皇岛市,所属行业相同,对原异议人及其品牌和服务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秦皇府”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原异议人旗下品牌服务相同或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原异议人商标的抢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关联公司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源于乾隆年间,酿酒历史悠久。申请人名下第4231113号“秦皇求仙贡”商标曾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第217317号“天马湖”商标于1984年便已核准注册。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异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第7823862号“秦皇”商标的保护性注册。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意见和证据。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服务;不动产出租服务;建筑物租赁或出租;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公寓管理;不动产经纪”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申请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共申请注册55件商标。申请人在18、34、36、38、39、42、43等多类商品和服务上分别注册了“蓝色洋河湾”、“洋河湾”、“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富力秦皇半岛”等多件与知名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第10594719号“蓝色经典”商标、第10594388号“梦之蓝”商标、第10594688号“梦之蓝”商标、第10607247号“洋河”商标、第10607280号“洋河”商标、第10594355号“天之蓝”商标、第10594380号“海之蓝”商标、第11762612号“富力秦皇半岛”商标、第12472838号“秦皇皓月城”商标等被我局宣告无效。第7823862号“秦皇”商标、第11835093号“秦皇天下”商标被我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援引《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公司字号“金盛达”差异显著,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原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二、原异议人还主张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有关“秦皇府”的宣传合同及发票、宣传照片等宣传资料、“秦皇府”所获荣誉、原异议人官网对“秦皇府”项目的宣传介绍、宣传发布会、宣传片视频材料、相关媒体的宣传报道资料等证据能够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的“秦皇府”房地产项目在“不动产管理服务;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上经宣传报道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同处河北省秦皇岛市,所属行业相同,对原异议人及其品牌和服务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秦皇府”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原异议人“秦皇府”标识使用的“不动产管理服务;商品房销售”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商标的获准注册的情况和知名度情况不是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三、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共申请注册55件商标,其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分别注册了“蓝色洋河湾”、“洋河湾”、“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富力秦皇半岛”、“秦皇皓月城”等多件与知名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且已有多件被宣告无效。申请人的前述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对于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我局应参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关于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规定的精神予以规制。

  四、原异议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情形,故我局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异议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但其提交的证据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对原异议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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