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261558号“长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长鹅 50261558

阅读:185122 2024-10-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阳华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4日对第50261558号“长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长鹅”是申请人于2016年推出的中秋节吉祥物名称,申请人在此后连续多年在中秋节前后推出“长…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阳华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4日对第50261558号“长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长鹅”是申请人于2016年推出的中秋节吉祥物名称,申请人在此后连续多年在中秋节前后推出“长鹅”形象的礼品、衍生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长鹅”吉祥物形象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前述吉祥物建立了稳定的直接的对应联系,其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由此知名的形象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也是申请人投入相当劳动和资本所获得,故“长鹅”作为知名的吉祥物名称应当作为在先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吉祥物名称“长鹅”相同,吉祥物是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的常用营销媒介和载体,其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对该吉祥物名称的在先权益。二、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被核准注销,其已丧失主体资格,不具备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条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250多件,覆盖20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远超实际使用需求,有囤积商标的意图,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同时多件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吉祥物长鹅相同,属于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简介、申请人官网简介,企业年报、排名报道;2、 2016年9月15日申请人首次推出“长鹅”吉祥物的微信文章;3、2020年9月28日之后申请人官方微博和微视、演员吴刚和李雪琴微博、哔哩哔哩、快手、抖音、西瓜视频、好看视频、新浪微博等关于“长鹅”相关的报道和视频;4、在先裁定书;5、腾讯目前在售的服装及配饰类周边产品截图;6、被申请人公司注销信息、申请注册商标情况;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先后在24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254件,申请时间集中在2017年4月-2021年7月,商标标识较为分散,除8件“长鹅”商标外,还包括“抖在”、“基本上不赚钱”、“大邯”、“大邯优选”、“大邯吃喝玩乐”、“大邯网”、“撩欲”、“本地热”、“村分享”、“村通通”、“玩乐君”、“瓜果香甜”等。

  3、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注销。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指系争商标所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间较为集中,主要集中在2019年和2020年。所涉商标类别多达24个,被申请人作为网络技术公司,却在与其营业范围行业跨度较大的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如第12类汽车等、第14类黄金等、第25类服装等,还有较强行业属性及资质要求的特殊类别,如36类金融服务等。并且,所申请的254件商标标识较为分散,其中“仓巷街”为当地历史文化街区,“基本上不赚钱”、“本地热”、“村分享”、“村通通”、“玩乐君”、“瓜果香甜”等为日常用语,“大邯”、“大邯优选”、“大邯吃喝玩乐”、“大邯网”等系行政区划名称“邯”+常用词,“抖在”与他人在先“抖音”品牌近似等。被申请人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对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数量较大,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对“长鹅”吉祥物名称享有的合法在先权利,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主张的“长鹅”吉祥物名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申请人该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已注销,无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存在转让或承继等移转争议商标权利之行为,争议商标因权利主体消亡而应予宣告无效,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注册人企业注销不当然导致争议商标专用权灭失,虽本案审理时尚无争议商标移转信息,但不足以成为依照《商标法》第四条宣告争议商标自始无效的充分依据。同时鉴于本案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再予以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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