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987070号“节气故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节气故事 59987070

阅读:186300 2024-10-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钰海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悦奭界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3日对第59987070号“节气故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节气茶事”品牌在争议商标申…

  申请人:北京钰海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悦奭界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3日对第59987070号“节气故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节气茶事”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知名度,达到一定影响商标认定标准,争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被申请人申请大量无关联商标,显然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其行为破坏了经济秩序,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电子形式):抖音、小红书、微信公众号宣传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被抢注的知名品牌网上查询信息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在先商标使用商品未构成完全的相同和类似,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先使用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完全是基于正当的商业需求,不具有主观恶意和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形式):“节气故事”品牌介绍;“节气故事”的网络宣传视频等。

  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30类“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咖啡;米;糖;茶;茶饮料;蜂蜜;调味品;谷类制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4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抖音、小红书、微信公众号宣传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将“节气茶事”标识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且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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