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梦工场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澎湃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贵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3日对第60271583号“英雄海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超200件,涉及全部类别,部分商标与其他品牌构成近似,明显超出了正常企业经营所需,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从左往右读作“英雄海洋”,表示海上或海洋上的英雄,指向某些特定人物,用作商标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电子形式)。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Pipinghot(澎湃浪)品牌始于1975年的澳大利亚,品牌一直致力于为沙滩、冲浪运动及海岸生活方式提供专业装备,是澳洲家喻户晓的休闲运动潮牌。被申请人早在1997年就成立了PIPINGHOT公司,并于2019年成功在香港注册成立了PIPINGHOTLIMITED/澎湃浪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系基于真实使用、防御和实现预期未来业务为目的的注册。被申请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真实使用意图注册争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基本认知,相关公众不会将争议商标与申请所列举的人物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电子形式):被申请人品牌在澳大利亚的实体店铺和广告宣传;被申请人与漫威漫画公司合作宣传;PIPINGHOT澳大利亚注册信息;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宣传报道;网络检索信息等。
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41类“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4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