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贵台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锦河
委托代理人:广州小智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贵台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锦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5704621号“贵峡台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峡台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鸡尾酒”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83338号、第11939536号“贵台及图”商标、第11939611号、第38191700号“贵台”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清酒(日本米酒)”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首尾二字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贵台”二字相同,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04621号“贵峡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