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葛兰素史克日用保健品控股(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州贡仁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葛兰素史克日用保健品控股(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州贡仁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3645266号“善存益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善存益博”,指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尿裤”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98454号“善存啵泡”、第15297493号“善存啵啵”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尿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均为“善存”,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权利,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645266号“善存益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